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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