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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杨**、周*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08)峄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周广然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显失公正。据此于2014年7月21日向枣庄**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08)峄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08)峄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已于2008年7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周**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显失公正为由要求对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08)峄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当事人超过申请再审期限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周**提起的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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