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南通盛**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南通盛**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独任审判。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李**发出催费通知书,限原告李**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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