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王**高度危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王**高度危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1924.71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0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进行拘留,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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