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胡**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胡**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汪*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0.1558万元。本院登记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后在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6)汪**补初字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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