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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陈衍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陈衍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152弄沙田公寓小区的业主,原告系该小区原业委会主任,于2005年6月离职。原、被告双方素无怨恨和纠葛,但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在前述小区大门口处张贴标题为“评张**的真实性有效性严肃性”的大字报,捏造散布虚构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该大字报长120厘米,宽60厘米,用大楷毛笔书写,十分醒目清楚,并且张贴的位置是小区唯一的出入口,行人车辆都在此出入,而张贴的时间又长达一周之久。被告的大字报从10个方面对原告进行所谓的“评张**的真实性有效性严肃性”,其所有内容不仅全部失实,而且其中第九条、第十条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名誉的侵犯和诽谤,其中第九条“……你的那辆车是用什么钱买的?你当业委会主任时(2004年前)与物业打官司赢了十四万元,结果钱没到帐,钱哪儿去了?还有你当业委会主任时有一堆‘白条’报销,请问你报了什么帐?”事实是在2000年原告在业委会任职时,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发生争议,受诉一审法院判定业委会胜诉,判令当时的被告申*物业公司退赔业委会十四万多元,但申*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并在其上诉期间去上海**管理局把申*物业公司注销了,致使二审判决时已经不存在被告主体,业委会打赢官司而没有获得退赔。关于此情况原告也多次予以解释说明,但被告故意将原告买车和业委会打赢官司的钱没到帐之事联系起来,把业主引导到“原告断截十四万多元占为己有”的嫌疑之中。被告还用莫须有的所谓“一堆白条报销,都报销了什么帐?”这样被告又故意给广大业主造成了原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之嫌。事实上,这都是一派胡言,造谣污蔑之词。原告在业委会工作期间,从来没有一张白条,更何来“一堆白条”?所有外出联系工作的交通费、通讯费,餐费均自掏腰包。而第十条“如果证明不了,你怎么办?是承认错误,还是深刻检讨,还是切腹自杀?”被告用如此侮辱性的语言,其主观上已有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了毁损的恶意,客观上也已实施了对原告的人格和名誉权侵犯的行为,已构成了造谣和诽谤的事实。自被告张贴上述捏造事实的大字报以来,给原告精神造成了痛苦,给原告在小区内的生活造成困扰,被告应对其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犯有贬损原告人格,破坏名誉和捏造事实,诽谤原告的行为。在公众场合张贴大字报达一周之久,已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原告现起诉要求:1、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152弄沙田公寓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CHENYANHAN(陈衍汉)辩称,被告和原告都是该公寓业主,之间没有私人恩怨。原告曾写过一个《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其中他对业委会工作有很多的指责,大概有五条。原告说其对申请中所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严肃性进行保证。其中原告所述的内容都不真实,被告对此有异议。于是被告就写了一份大字报,一共有十点,张贴在小区内。这个大字报中所有的内容原告和被告都曾交换过意见。现在原告提出第九、十条有异议,被告进行如下解释:第九条中,原告说物业费有变相涨价的嫌疑。对此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而原告这个言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被告也对其提出了疑问:“曾经有人问你,你那辆车是用什么钱买的?”这个是2008年业委会改选时有人传出这个话来,被告未经过核实;其他人这么问,被告也就这么问一下。另外还有“你当业委会主任时打官司赢了14万”,对此被告也是听说,但是这也是事实。这个问题小区中也有疑惑,对此原告应当有书面或者是在正式场合作正式交代,但是小区业主没有看到过这个交代。官司赢了,但是钱没有,被告对此有疑问。原告当业委会主任时有白条报销,这个也是被告听说的,也是被告提出的疑问。对第十条,被告用事实和文件规定否定了原告的所有指责(业委会开会申请中的指责),请原告拿出证据和理由证明原告的真实性、有效性、严肃性,对此原告没有证明也没有说明,然后被告就提出了对原告的要求。“切腹自杀”可能用词不妥,对此被告可以承认,但是因这个说法不妥被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最后应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尊重法庭的判决。被告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CHENYANHAN(陈**)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152弄沙田公寓小区的业主。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川沙**物管办、房办、沙**居委会提出一份《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并附有业主签名页。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在该小区门口大门处放置长约120厘米、宽约60厘米的硬纸板,该纸板上张贴一张篇幅同样大小的,标题为“评张**的真实性有效性严肃性”的文章。该文章为毛笔字书写,署名为“沙田业主陈**2014.12”。该文章的第9条为“张**说:有变相涨价物业费之嫌,你这一提,到提醒了我。我也问你一个有和无。曾有人问你:你哪(那)辆车是用什么钱买的?你当业委会主任时(2004年前)与某物业公司打官司赢了十四万多元,结果钱并未到账,钱哪去了?还有你当业委会主任时有一堆‘白条’报销,请问你都报了什么账?如果你说不清楚,嫌疑就更大了。”第10条为“张**,我用事实和文件规定否定了你所有的指责。请你拿出证据和理由来证明你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如果证明不了,你怎么办?是承认错误,还是深刻检讨……还是切腹自杀?”。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照片、《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被告申请的证人毕**的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该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小区门口放置张贴的文章是小区的公共场所,文章较为醒目,人员往来较多。文章的第9条中的内容,被告均无证据证实,且被告庭审中也自认都是听来的,虽然被告是用问句的形式进行质疑,但这种无根据的质疑很容易使一般的阅读者产生合理怀疑,实质上会对原告的名誉造成贬损,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文章的第10条中,被告使用了“切腹自杀”等词语,虽无直接谩骂,但这种用词感情色彩过于强烈,即便被告是在质疑或交换意见,用类似的词语也极不妥当。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且足以造成原告名誉贬损,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之诉请,书面道歉的范围应当与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相一致,现原告要求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152弄沙田公寓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与被告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一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认为原告主张的5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本案纠纷系因小区管理产生,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小区共建、共同构建和谐居住环境,鼓励业主对于小区管理提出合理建议,鼓励业主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和小区的合法权益,但应当强调的是业主必须依法行使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特定的个人通过张贴大字报的形式表达意见的行为并不可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CHENYANHAN(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152弄沙田公寓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张**公开赔礼道歉(书面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二、被告CHENYANHAN(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CHENYANHAN(陈衍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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