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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安徽枞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安徽枞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安徽枞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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