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安徽枞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安徽枞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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