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协**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唐**、舒**、重庆铁**有限公司、杨**、李**、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协**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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