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被告南方都市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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