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上海绿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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