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上海绿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上海绿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