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华人寿**底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华人寿**底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10向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华人寿**底中心支公司因对本案的相关证据尚需进一步收集,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华人寿**底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新华**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