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南通**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5年8月5日,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