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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桃枝与查开琴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桃枝诉被告查开琴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桃枝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桃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桃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常桃枝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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