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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贵联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贵联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贵联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贵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贵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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