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贵联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贵联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贵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贵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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