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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