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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限公司与被告旅顺口区北路和南路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铁**限公司诉被告旅顺口区北路和南路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铁**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6.14元,减半收取为3888.07元,由原告沈**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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