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山西柳**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