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兴**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5203417、金额为200000元、汇票申请人为江苏兴**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台市财政局、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7日、出票行为江**行南京城东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兴**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