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湖北凤**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17元,减半收取13808.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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