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湖北凤**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湖北凤**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17元,减半收取13808.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