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哈尔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宣告招商银行**滨平房支行签发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据信息: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壹拾贰月贰拾伍日,票据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出票人哈尔滨**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付款行招商银行哈尔滨平房支行,票面金额12,125.00元,收款人天津市龙**造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收款人开户行农行**厂支行,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陆月贰拾伍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