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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限公司、余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巴**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3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5年9月15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宣告湖北巴**限公司持有的招行青**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800053/95975983、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全称为中国**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武汉一**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2日、付款行全称为招行青山支行)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巴**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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