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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9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郝、王**,提出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三中刑终字第00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1382号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郝,听取了郝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郝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为:应以正当防卫为由宣告郝无罪;一审法院在未审查撤回起诉理由的情况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民法院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所作的裁定适当。郝及其辩护人所提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据此请求撤销原裁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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