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海市**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乌海市**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4845073,金额为6800元,出票人宁夏**限公司,收款人乌海市**责任公司,付款行宁夏**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16日,到期日期2015年9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市**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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