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东诉被告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诉被告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退还原告王**75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合计负担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