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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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