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XX与马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8年1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10月12日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子,现均在上学。原、被告结婚以来,夫妻关系一般,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共同财产长征路东88号四间街面平房归两个儿子所有;共同债务18万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1月1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8年10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结婚证明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遇有磕碰尚属正常。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XX与被告马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