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马*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与被告马*离婚。
二、婚生男孩马**(2010年8月16日出生)由原告王*抚养,自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马*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60元,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为止。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为被告探视孩子时间,原告应予以协助。
三、在原告处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
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