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我与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8日生一子李1。双方虽然婚前相处时间较长,但是缺乏对性格上的实质性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生活习惯和性格不同,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我和被告父母之间关系也很紧张。孩子出生后,我辞职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我们在抚养孩子方面也存在很大分歧。2015年7月分居至今,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儿子李1归被告抚养,我有探视权;3、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4、车牌号为的迷你宝马牌小型轿车归原告个人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5、原、被告共同归还所欠赵*的债务85648.5元;6、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归给各自所有;7、被告归还原告婚前购买的车牌号为的大众牌宝来小轿车一辆;8、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与原告在2003年自由恋爱,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8日生一子李1,我们从2015年7月下旬开始分居至今,我认为在恋爱和结婚时有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原告生完孩子后,在家带孩子确实很辛苦,但我也不是没有承担家庭责任。我平时生活不太注意卫生等方面的细节,这方面我以后会改。我今年发现原告和其他男子在一起,但是我愿意等原告回头,通过这次诉讼,我意识到我有我的问题,我愿意为此进行改变,我们有这么多年夫妻感情,而且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我也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11年9月18日生一子李1。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当积极化解矛盾。被告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不应草率离婚。此外,双方的孩子年纪尚幼,需要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双方应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体谅,互敬互爱,共同维系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