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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农场与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农场与被告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黑龙江省双峰农场诉称:2002年3月30日,原告前身黑龙江**验场三队、黑龙江八**业总公司与被告卢**签订一份《农大三队东大泡子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发包方将队区东大泡子承包给被告经营,被告应按原告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承包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并约定从双方签订合同第八年即2009年由被告向原告交纳承包费,2009年交纳500元,以后每年递增200元,直至合同期满承包期结束。被告须在每年1月5日向原告交承包费,否则按违约处理。承包期结束,被告投资建设的地面之上的建设物归被告,按规划建好的东大泡子归还原告。但被告卢**从2009年起未按规定期限向原告交纳承包费,原告曾向被告催缴承包费,被告拖延缴纳,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黑龙**垦大学实验场及黑龙江八**业总公司已经更名并化归黑龙江省双峰农场,被告应向原告黑龙江省双峰农场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2002年3月30日签订的《农大三队东大泡子承包合同》,被告将东大泡子返还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交纳东大泡子2009年至2014年承包费共计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卢**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农大三队东大泡子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1、将队区东侧的大泡子承包给乙方卢**,乙方应按甲方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2、承包期限:200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0日。3、第8年(2009)交承包费500元,以后每年递增200元,直至合同期满(2016年)。乙方要在每年1月5目向甲方交款,否则按违约处理。4、承包期内如发生合同与上级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政策执行。5、证明截止2014年卢**拖欠承包费2009年500元;2010年700元;2011年900元;2012年1100元;2013年1300元;2014年1500元;共计欠承包费6000元。

二、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催缴承包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1、黑龙江省双峰农场2014年9月9目书面通知卢**,应于2014年9月25日前交清所拖欠的承包费6000元:2、若在上述期限内不付清承包费,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将解除之前签订的合同,并收回发包的鱼池。

三、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黑垦局明电(2006)7号内部明电《黑龙**总局关于黑**一农垦大学院样区国有资产及校办企业整建制划归牡丹江分局管理的通知》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农垦总局决定将八一农大原校区所有企业单位(含恩地产业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修配厂、牧场、原食品学院企业、文化中心、宾馆等)的国有资产、土地、林地、人员(含所有在册离退休人员)及上述企业的债权、债务一并划归牡丹江分局管理。

四、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牡垦局文(2006)l54号《黑龙江**丹江分局关于企业更名的通知》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根据总局黑垦局明电(2006)7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已与八一农大完成了农大校区国有资产及校办企业整建制划归分局的移交工作:原“黑龙**垦大学实验场”更名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双峰农场”。因此,被告应向双峰农场交纳承包费。

五、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牡丹江分局关于农大移交资产划分等情况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资产交接后,双峰农场负责原恩地产业总公司(实验场)、老校区的所有耕地、林地、草原、水面、滩涂、山地、矿产、河流等资源。因此,被告应向双峰农场交纳承包费。

六、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牡垦局文(2011)l53号《黑龙江**管理局关于双峰农场企业更名的批复》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黑龙江**峰农场”更名为“黑龙江省双峰农场”。因此,被告应向双峰农场交纳承包费。

在开庭审理中,经原告举证,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证据采信情况,以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2年3月30日,原告前身黑龙江**验场三队、黑龙江八**业总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卢**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农大三队东大泡子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队区东大泡子承包给乙方卢**经营,承包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交款方式:2002年至2008年前七年不交承包费,从第八年即2009年交500元,以后每年递增200元,直至合同期满承包期结束。乙方要在每年1月5日向甲方交款,否则按违约处理。承包期结束,乙方投资建设的地面之上的建筑物归乙方,按规划建好的大泡子归还甲方。2006年2月18日,黑龙**总局以黑垦局明电(2006)7号内部明电,决定将八一农大原校区所有企业单位(含恩地产业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修配厂、牧场、原食品学院企业、文化中心、宾馆等)的国有资产、土地、林地、人员(含所有在册离退休人员)及上述企业的债权、债务一并划归牡**分局管理。2006年10月10日,根据总局黑垦局明电(2006)7号文件的要求,黑龙**总局牡**分局(以下简称牡**分局)已与八一农大完成了农大校区国有资产及校办企业整建制划归分局的移交工作,原“黑龙**垦大学实验场”更名为“黑龙江**双峰农场”。2007年1月9日,牡**分局通过了《牡**分局关于农大移交资产划分等情况的会议纪要》,明确牡**分局与原八一农大资产交接后,由黑龙江**双峰农场负责原恩地产业总公司(实验场)、老校区的所有耕地、林地、草原、水面、滩涂、山地、矿产、河流等资源。2011年7月31日,黑龙江**管理局以牡垦局文(2011)l53号《黑龙江**管理局关于双峰农场企业更名的批复》,将原“黑龙江**峰农场”更名为“黑龙江省双峰农场”。被告卢**从2009年起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承包费,原告曾于2014年9月9目书面通知被告卢**,要求其于2014年9月25日前交清所拖欠的承包费6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予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大三队东大泡子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的承包期限届满之前,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承包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项解除合同的情形。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至2014年欠付的承包费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黑龙**农场与被告卢**2002年3月30日签订的《农大三队东大泡子承包合同》,被告卢**将东大泡子返还给原告黑龙**农场;

二、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双峰农场2009年至2014年东大泡子承包费6000元。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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