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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扶余**店农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显章因与被上诉人扶余市国营伊家店农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国珍、朱**,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于显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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