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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延吉**有限公司、延吉**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延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库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及委托代理人高延波,被上**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朴**、金**,水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将长春信**限责任公司所诉工程质量部分,要求长春**限公司交付竣工验收资料部分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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