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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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