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辽阳市太**村民委员会与陈**、第三人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太**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第三人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王家镇新升堡村民委员会已与被告陈**达成了新的《关于养鱼池及联通塔的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阳市太**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辽阳市**村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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