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淑*等30人与被告宋**、东港市**民委员会、第三人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诸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诸原告在诉讼期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30元(缓交),本院减半收取5165元由诸原告承担,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