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于安*、王**、宁树堂、刘**、刘**、仲**、程**、王**与原审被告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4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