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李*、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2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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