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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初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侯**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侯**撤回起诉;

三、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初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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