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冮**诉被告新民市**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李**、康平县胜**社区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辛**与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布敦化牧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辽中县**社区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营柏各庄第四农场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营柏各庄第四农场与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原告辽中县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大连农村**司庄河支行与于泽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瓦房**库管理处、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