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冮**与新民市**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冮**诉被告新民市**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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