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柏各庄第四农场与被告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营柏各庄第四农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营柏各庄第四农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国营柏各庄第四农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国营柏各庄第四农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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