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中县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原告辽中县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李**、康平县胜**社区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冮**与新民市**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辛**与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布敦化牧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辽中县**社区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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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农村**司庄河支行与于泽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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