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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中县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中县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原告辽中县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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