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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