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东港**民委员会、戴**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其承担,余款本院退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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