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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艾某某、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艾某某、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收诉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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