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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克东**管理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克东**管理站(以下简称玉岗水库管理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民法院(2013)齐*一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决认定赵**召集村民耕种水库库底土地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系被非法羁押情况下被迫按照公安人员制作的笔录签署,水库库底土地是部分农民抢种,法院不应采信公安机关笔录。2.玉岗水库管理站与其主管部门发公告,让附近抢种库底土地农民补签合同,证明当时玉岗水库管理站与其主管部门认为上述农民耕种行为对水库危害不大而未制止。3.原判决认定赵**行为已构成对合同根本性违约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合同第七条并非解除条款,即使赵**违反合同第七条约定,玉岗水库管理站也不能据此主张解除该合同。原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赵**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玉岗水库管理站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双方约定养鱼不能危害水库安全,保证水库安全才是前提和根本。故赵**签订合同根本目的仅系水库提供库区水面使赵**养鱼错误。(二)双方约定承包期内赵**不得干涉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水库安全高于养鱼。(三)库底土地系被赵**发包给多位案外人耕种,收成一半儿抵顶承包费。赵**在公安机关承认将库底土地承包给多位村民耕种。另玉岗水库管理站向外发包的非涉案库底土地。(四)赵**将库底土地发包给他人严重违反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即违约又违法,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五)事实上与赵**履行此合同已不可能。因克东县供水标准较低,给城镇居民生活及生产带来很大困难。国家政府决定采用玉岗水库作为供水水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有效成立后,因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现状供水源为深层地下水,水能力不足致使用水标准较低,给城镇居民生活及生产带来很大困难。同时克**委、县政府决定将深层地下水封存作为战略储备水源使用。政府决定采用玉岗水库,建设克东县第二水源供水工程。黑**发改委已立项由水利厅下发黑水发(2011)145号《关于克东县克东镇供水水源选点规划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现国家政策的调整使本案当事人订立该承包合同时的情势发生了变更,因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玉岗水库管理站如与赵**履行该承包合同会严重危害到克东镇全体居民生活及生产用水,与赵**履行合同已不可能。《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u0026rdquo;故原判决依法解除玉岗水库管理站与赵**签订的《玉岗水库水面承包合同》并无不当。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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