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胡**等与张**、阜宁县**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胡**、张**、张**、张**、张**、彭*、张**、张**、张**、张**、张**、何**、张**、管**、钱**、张**、姬**、张**与被告张**、阜宁县**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阜宁县**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胡**、张**、张**、张**、张**、彭*、张**、张**、张**、张**、张**、何**、张**、管**、钱**、张**、姬**、张**撤回对被告张**、阜宁县**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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