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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政诉被告郭*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政于2015年6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郭**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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