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闻**与被告阜宁**港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闻**因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闻**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闻**负担(原告已预交3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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