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盐**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城市盐**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凌庞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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