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与句容市**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句容**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句容**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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