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句容**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句容**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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