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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民委员会与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泰姜溱民初字第016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邹**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邹**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邹**负担(邹**已预交2000元,由本院退还1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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